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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实施下复合材料行业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责任与防治义务
发布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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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该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固废法》涵盖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方方面面,但本文主要针对热固性复合材料产废与处置利用,剖析新《固废法》对复合材料生产型企业的影响。

 

新《固废法》,复材生产型企业必须深入了解的法律

 

新《固废法》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他环保单行法之处在于,它不只是一部为排污单位设置环境管理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新《固废法》对企业的影响实际渗透到了企业运营的全过程,甚至可以改变一家企业的盈利模式。比如,新《固废法》明确规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对于热固性复合材料行业来讲,固废循环利用一直是一道世界性难题,而目前行业内主要是以焚烧和填埋为主。热固性复合材料因其难以降解,掩埋势必造成水土流失带来环境污染,必然需要企业在发展战略上作出一些预判和部署。

 

因此,掌握了解新《固废法》内容,一方面了解哪些是复材企业生产运营中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为科学地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和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基于以上因素,着重向企业介绍新固废法中的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

 

一、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 双罚制”

 

双罚制,是从刑法上借鉴过来的,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这就使目前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通过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以隔离自身风险的做法,归于无效。新法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督促企业的“实际掌权者”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全局角度做好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以下是新《固废法》中规定的实施“双罚”的违法行为清单,供企业参考: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复合材料企业固废排放违法行为

固废法处罚标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5-20万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企业产废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且未如实记录

5-20万

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

阻挠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弄虚作假

5-20万

第一百零三条

列入限期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10-100万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固废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10-100万

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

存贮工业固废未采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0-100万

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

生产企业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其他要求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10-100万

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项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0-100万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废扬散、流失、渗漏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1倍-3倍罚款(委托企业同责),按所需处置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不足10万,按10万计算。注:上不设封顶数

 

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

企业主要人员违反固废法处罚责任划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挠执法、弄虚作假

固废法处罚标准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法人、董事长、总经理)

 

2-10万

双重处罚

其他直接责任人(环境安全总监、经理、主管)

2-10万

双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15日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5-15日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复合材料企业产废对工业固废的合规处置原则

 

新固废法特别关注固体废物污染的“源头防控”,突出强调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和责任。

 

1. 新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详见,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这也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全生命周期”,因污染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产废单位建立起全流程规范的固废管理制度,是降低责任风险的唯一办法。

 

例如在委托第三方处置环节:新固废法规定,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果产废单位没有做到前述要求,就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托前述规定,产废单位如何降低自身连带风险呢?具体可分解为三个层次:

 

(1)受托方的选择。

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需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这既是法律的明文要求,也是产废单位预防连带责任风险的第一步。“核实”需要委托方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相应资质、配套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过往业绩等方面的考察。同时注意,能够将“核实”情况外化为“证据”留存。

 

(2)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理应属于民事主体双方的自由选择。新固废法之所以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做强制性要求,就在于书面委托合同可以作为环境监管部门对固废进行溯源的基本依托。而对产废单位而言,也能够帮助其隔离风险。如果未按照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固废外运后因第三方随意处置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追查到产废单位,产废单位因无法厘清责任界限,从而导致产废单位有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

 

(3)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法律明确要求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用以明确受托方的附随污染防治义务。新固废法中还规定受托方有向委托方报告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的义务,该义务是受托方对产废单位承担的一种民事义务,而非行政义务。因此,建议产废单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告知义务”条款,以增强对固废去向的监管,降低责任风险。

 

2.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新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一方面,台账记录可以规范产废单位对固废的管理行为,真实反映日常生产过程中固废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实现固废可溯源可查询,另一方面,固废台账也是产废单位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环境管理义务的主要依据。未如实记录台账,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惩戒制度。

 

新固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信息超过百亿。现已归集信用信息超过500亿条,连通46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和50家市场机构,并与国家人口库建立了信息核查与叠加机制,形成了法人和非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每周定时向各部门和地方推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各类红黑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内容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等诸多措施。目前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开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随着信用记录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使企业“处处受限”。

 

2016年8月,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在内的3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层面上,第一次提到将“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而新固废法明确提出了“信用记录制度”,并且法律层面上第一次针对生产经营者适用信用惩戒,到目前有27部法律和36部行政法规中明确了信用条款,全国2/3以上的省区市已出台和正在出台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减少固废产量、实施清洁化生产

 

四、减少固废产量、实施清洁化生产

 

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新固废法基于近年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践情况,将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品范围由国办发〔2016〕99号文中的“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四项修改为“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三项。但同时用“等”字,为未来扩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产品范围预留出了空间。未来生产责任延伸制即将覆盖全工业生产销售商品。

 

清洁生产审核并不是个新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早有要求。随着新固废法的施行,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订,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企业范围会进一步扩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标准会进一步加严。无论从全球来看还是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来看,绿色经济是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在清洁生产上早做打算多下功夫,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占领行业制高点。

 

1、固废法总章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固废处理第一原则减量化,在生产源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固废的产生量,清洁生产从本上来说,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同时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同时,总章第四条作出明确的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固废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从复合材料行业生产过程中不难看出,复合材料成型工艺机械普及率占比逐步提高,某些环节尚不能完全用机械替代,很大部分中小企业生产中受成本制约设备普遍老旧、工艺方法落后,在没有对应政策条列监管下,小型企业不会主动去淘汰升级设备。

 

3、中央补助地方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项资金。从近几年全国各地发布的清洁生产管理条例,资金补贴等方面政策,复合材料行业企业申请少之又少,上海市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给予20%补贴最高300万元,成都市2012就制定清洁生产补贴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全国各省市均有相应补贴标准用于企业清洁化生产升级改造。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等扶持资金补贴。

 

新固废法规定的每一个固废管理要求,均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应,几乎做到全方位的监管。复合材料企业产废处置应当严格恪守固废法所有之规定,认真落实每一环节的责任制,在固废处置没有捷径能走,合规生产、合法处理、合理利用的三合一方能使企业自身与行业良性发展。当然,许多新规定也将对部分行业带来革新性影响,因此,学习领会新固废法应当成为复材企业管理者的必修课程。(文章转载自公众号纤维复合材料再生利用,作者: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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